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 告 賴錦堂
被 告 陳玟蓉
被 告 陳雙妹
訴訟代理人 戴三貴
被 告 林本童
被 告 林振文
訴訟代理人 黃月鳳
被 告 張雅菁
訴訟代理人 林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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