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振明(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蘭(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1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63萬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70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