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11號
TCDV,106,國,11,20190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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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振明(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蘭(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1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63萬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70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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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