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陳淑華
莊金水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莊永勳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蘇麗如
上列上訴人陳淑華、莊金水等2人與被上訴人李麗櫻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所為105年
度重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狀聲明欄第2、3項記載及兩造不
爭執之105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514號補費裁定意旨【
依該裁定意旨,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價額係以每股新台
幣(下同)17.47元計算,計算式:9163409÷524520=17.47,小
數點第2位以後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人陳淑華、莊金水之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19,830,814元、14,185,999元,應
依序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9,888元、178,380元,均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
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