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50號
TCDM,108,附民,450,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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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陳信全


被   告 林宴文
      林昆鴻(原名林世堃)



      林奇宏

      陳志豪

      張浚榤


      李訓裕

      林祐祺

      詹鎮懋
      詹健良
      洪一富

      林政輝
      戴智裕

      廖澤隆
      羅仕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5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被告林宴文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至於其餘被告 對原告起訴之主張並未為任何答辯。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雖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附帶 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雖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 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民事裁定、96 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無論依起訴書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5 號刑事判決所審認之事實,原告 之車輛遭竊過程,均未認定林昆鴻林奇宏陳志豪、張浚 榤、李訓裕林祐祺詹鎮懋詹健良洪一富林政輝戴智裕廖澤隆羅仕鑫等人有何共同參與或幫助、教唆等 犯罪參與情形,是就原告起訴主張受侵害過程而言,被告林 昆鴻、林奇宏陳志豪張浚榤李訓裕林祐祺詹鎮懋詹健良洪一富林政輝戴智裕廖澤隆羅仕鑫等人 即均非係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對其等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三、另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 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林宴文被訴竊盜之刑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本件對被告林宴文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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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