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林政言
被 告 李巧宜
蕭壹謦
黃敏豪
被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曾○○(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文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指上開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江
孟修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被告少年黃○○、被告吳
筱涵、黃建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