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2號
TCDM,108,附民,252,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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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林政言
被   告 李巧宜

      蕭壹謦
      黃敏豪

被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曾○○(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文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指上開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江
孟修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被告少年黃○○、被告吳
筱涵、黃建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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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