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17號
TCDM,108,附民,217,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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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劉莉庭
被   告 陳瀚強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按因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
  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
  案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
  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
  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
  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
  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
  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
  該管高等法院審判;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
  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
  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
  第27條第2 項前段亦分別明定。再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告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即所附帶之刑事訴訟為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尚非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
  條之案件,且依同法第25條之體系解釋,同法第27條並未規
  定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
  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該其他刑事案件之
  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自為裁判,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
  不受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之限制。而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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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