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金美黛
被 告 吳銘
法定代理人 吳後生
詹雅鈴
被 告 簡鴻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33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