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07號
TCDM,108,附民,107,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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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金美黛
被   告 吳銘


法定代理人 吳後生
      詹雅鈴
被   告 簡鴻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33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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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