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606號
TCDM,108,訴,606,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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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孟昌



具 保 人 許浚鴻
上列具保人具保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浚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戴孟昌(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 經警方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訊後,由檢察官命得以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具保,經具保人許浚鴻出具現金壹萬 元予以保證被告日後隨傳隨到出庭應訊後,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執行逮捕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紙可佐(見偵卷第75至78頁、第133 、137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8年4月8日到庭 應訊,並於同年3月26日送達居所臺中市○○區○○里○○ 路0段000號,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同時合法送達通知具保 人許浚鴻應偕同被告按時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見本 院卷第45-47頁),被告卻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到庭 應訊,而具保人許浚鴻於本院陳稱其找不到被告,不知被告 下落等語(見本院卷第51-52頁),且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 而無著,有拘票、拘提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1-69頁) ,又被告未在監所執行,戶籍仍設於上址處所,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 。據此,可認被告現已去向不明,而有逃匿之情,依首揭規 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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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