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育政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390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下午
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杜育政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伍點陸陸公克、驗餘淨重伍點伍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伍肆公克)沒收 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杜育政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6 月25日釋 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85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送強制戒治,起訴部分並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12月31日下午某時,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公司裡面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放進過濾器內燃燒再吸入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7 年12月31日晚上某時,在臺中市環中路附近某處路邊,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 1 月1 日晚上10時5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WR-6321號自用小 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違規停車,而為警
盤查,杜育政在員警未確切知悉其有施用毒品犯行前,主動 自擺放在車內副駕駛座上之鐵盒內,提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包(合計淨重5.66公克、驗餘淨重5.59公克)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01754公克)供警方扣押而 為自首,另為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晚上11時20分許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