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皜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16號 ),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