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97號
TCDM,108,聲,209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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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隆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6556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4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隆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林隆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 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受刑人林隆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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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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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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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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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3日 │106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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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728號 │撤緩毒偵字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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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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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915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 │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10月11日 │108年3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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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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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915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1月5日 │108年3月28日 │
│ │確定日期│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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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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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 │
│ │執字第17558號(108│執字第6556號(刑期│
│ │年度執緝字第469號 │109年1月8日至109年│
│ │;刑期108年3月8日 │11月7日) │
│ │至109年1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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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