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品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
度執聲付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品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品南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