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瑋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瑋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 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 表編號2 所示二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768號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暨受刑人到案執行時請求就上開各 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該等刑事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24 日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 1 、2 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 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是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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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游瑋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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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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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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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共2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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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6 月2 日 │107 年7 月4 日、│
│ │ │107 年7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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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20402 、22577 、│20402 、22577 、│
│ │23198 號 │231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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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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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7│107 年度易字第37│
│事實審│ │68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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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 年2 月19日 │108 年2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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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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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7│107 年度易字第37│
│判 決│ │68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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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 年3 月18日 │108 年3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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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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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8 年度執字第│署108 年度執字第│
│ │5470號 │5471號(編號2 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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