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翔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翔駿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翔駿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 6 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 月間某日止,在不詳處所,以電 腦相關設備上網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連線登入網址為tx77 77.net之「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在前開供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聯繫傳遞賭博訊息之賭博網站註冊,再以其所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前開網站所指定,由訴外人田任修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 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儲值後,在上 開網站以新臺幣換算之點數下注簽賭財物。其賭博方式係由 賭客自行選擇賭博項目,含各類運動賽事(棒球、籃球、網 球、足球、冰球等)、射倖性電子遊戲(輪盤、六合彩等) 、博奕類(麻將、百家樂)等,依該賭博項目之規則與賠率 決定輸贏。如未押中,其賭金則歸不詳之該網站經營者所有 ;如有簽中,則由該網站將彩金匯入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內,以此方式與該網站進行賭博。嗣因警破獲該賭博網 站,清查訴外人田任修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之資金明細,始循 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嫌。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1 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 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 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 ,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 。惟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當之解釋 方法。擴張解釋係因法律規定文義過狹,不足表示立法真意 ,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此擴張須在文義可
能之範圍內,即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 相同,或為內涵所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 解釋。
三、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1654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另案被告林品樺、曾雯湄、賴鵬吉等人 於另案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坦承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於「九州娛樂 城」網站賭博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我 認為本案不是公開的,是在封閉私密性的場所,不成立刑法 第266 條等語,經查:
(一)被告確有以網際網路連結「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 」賭博網站(tx7777.net)上網註冊,成為該簽賭網站之 會員,自106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3 月間某日止,在 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網路進入該賭博網站,並以其申辦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至上開訴外人田任修所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戶進行儲值,以自行選擇賭博項目,依該賭博項 目之規則與賠率進行賭博,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 網站經營者所有;如賭贏,則由該網站將彩金匯入被告上 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坦承在卷,並有偵查報告、九州娛樂城、天下現 金網之賭博網站畫面翻拍照片、與訴外人田任修前開土地 銀行帳戶往來資料、訴外人田任修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 細表、國泰世華銀行106 年12月5 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 1060006169號函及檢附之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 料、國泰世華銀行中臺中分行107 年5 月22日國世中台中 字第1070000027號函及檢附之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 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15 、27、29、31- 92頁反面) ,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二)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稱:我承認犯罪等語 ,然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 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不得僅以被告上開認 罪之表示,據以為認定本案犯行之唯一證據。又按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已明白揭示罪 刑法定原則,倘行為時之法律未明文規定,即無犯罪可言 ,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為不利行為人之解釋,更不得比 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之條文,以做為定罪科刑之法律依據 。又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 罪刑法定主義,倘行為時之法律未明文規定,即無犯罪可 言,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為不利行為人之解釋,以在保 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 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 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而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 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 ,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 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 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 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 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 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處罰,應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 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 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 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 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 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 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 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 賭博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本案不是公開的, 我是在封閉私密性的場所賭博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 又本件被告於上開賭博網站賭博時,並非透過其他使用者 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式為之,而 係於登入帳戶後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此有上開九州娛樂 城及天下現金網之賭博網站畫面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7頁 ),是以,本案賭博網站設計參與方式固以偶然事實之成 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變更而具有射倖性,本案被告連接 網路至該賭博網站註冊進行賭博,然並無證據證明證明被
告可看到其他使用者狀態,或有其他第三人可觀看被告下 注或參與賭博之情況,則被告之賭博活動及內容應具有一 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即被告及網站本身參與賭博私下聯繫 ,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情事,則對於其他人而言 ,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 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 因該賭博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 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又刑法處罰犯罪行為應以各種犯罪行為對於法益具有實害 或發生實害之危險為必要,有關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 通賭博罪,學說、實務均將之理解為係保護公共秩序及善 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參以該條制定時,立法者係考量行為 人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其他民眾 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眾仿效跟進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 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獲,因之敗壞風氣,是倘若賭博活 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 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被告下注賭博之事,此並非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不具備前述「敗壞社會善良風氣 」之危害性,即非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所欲處 罰之範疇。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承其於106 年2 月3 日起 至106 年3 月30日止,自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共轉帳15 筆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741元至訴外人田任修之土地 銀行帳戶內等情,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有該匯款之事實,亦 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從而,本件被告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下注簽賭,即難認其所為已符合刑法第266 條賭博 罪之構成要件。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均未能證明被告有如起訴 書所載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行,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依首開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