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93號
TCDM,108,易,493,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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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振維


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指被告涉犯妨害家庭部分,如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朱振維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 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薇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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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