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286號
TCDM,108,易,1286,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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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8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祐輯與告訴人王月嬌為夫妻,被告張 祐輯因積欠債務,於民國106 年12月間,由告訴人王月嬌代 為償還債務,被告張祐輯因此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移轉登記予告訴人王月嬌,然仍由被告張祐輯 使用該車。詎被告張祐輯明知系爭車輛已移轉所有權予告訴 人王月嬌,竟因需款孔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犯意,未經告訴人王月嬌同意,於107 年8 月30日,前 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日盛當鋪,以上開車輛質押, 向郭桀綸借款新臺幣45萬元,而將上開車輛侵占入己。嗣告 訴人王月嬌於107 年9 月11日因未見上開車輛停放在住處停 車位,即質問被告張祐輯,被告張祐輯向告訴人王月嬌謊稱 上開車輛因車禍事故受損,尚在維修中,告訴人王月嬌等候 數日仍未見該車,即向被告張祐輯所稱之維修廠人員求證, 維修廠人員即向告訴人王月嬌坦認該車並沒有在維修廠,告 訴人王月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張祐輯涉犯刑法第335 條 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次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 即刑法第29章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 親等內血親或3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 論,刑法第324 條定有明文。又第323 條及第324 條之規定 ,於本章之罪(即刑法第31章侵占罪)準用之,刑法第338 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張祐輯為告訴人王月嬌之配偶,有被告張祐 輯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被告張祐輯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 祐輯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依同法第338 條準 用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張祐輯



與告訴人王月嬌達成和解,告訴人王月嬌並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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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