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若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85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柯若茵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若茵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9 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885 號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 個月內一次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於107 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惟 受刑人因送達處所不明,經本院依法公示送達判決正本,另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職權公示送達執行傳票命令,應於 108 年4 月2 日到場支付一定金額,詎屆期仍未到場,經臺 中地檢署以電話聯繫,手機已暫停使用,已合於刑法第75條 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若茵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88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緩刑2 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 個月內一次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5 萬元,於107 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職權公示送達執行傳票命令,且張貼傳票 於該署牌示處並公告於網站電子公布欄公示送達專區,揭示 公示送達公告於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公告欄,復以電話聯繫, 仍未到場履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2 月18日 中檢達碩108 執緩114 字第1089015941號公告、臺中市烏日 區公所107 年11月27日烏區秘字第1070024003號及108 年2 月19日烏區秘字第1080003357號函文在卷可憑。顯見,受刑 人於判決確定後,迄今仍未完成上開判決所命負擔,足徵受 刑人顯然欠缺履行上開緩刑宣告所附條件之主觀意願,其情 節自屬重大,而原判決既係考量受刑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乃給予自新之機會,諭知緩刑,並命 其提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以取代刑事制裁之機構性處遇, 考核其生活、家庭狀況,導正非行,倘受刑人拒未配合履行 ,自足認原判決諭知緩刑之寬典,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撤銷原判決緩刑之宣告。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