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增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增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 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1 月28日確定。惟查扣押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殘渣袋1 只,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8月17日1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5 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7年11月28日確定等情,有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用以包裝供 己施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經送鑑驗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7 年9 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021號鑑驗書在 卷可參(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卷第125 頁) ,因與該 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