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尉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32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尉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梅錠3 片(詳見附表)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示之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其 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 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王尉任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7 月23 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209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憑,足認如 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塑膠瓶罐,因與其內之毒品成 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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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
│ │(含包裝容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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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品編號: │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B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院107 年7 月23日草│
│ │驗餘淨重: │、三級毒品 │療鑑字第1070700209│
│ │1.7475公克 │3,4-亞甲基雙│號鑑驗書、臺中地檢│
│ │ │氧苯基二甲胺│署107 年度安保字第│
│ │ │丁酮、3,4-亞│1311號扣押物品清單│
│ │ │甲基雙氧苯基│ │
│ │ │乙基胺戊酮、│ │
│ │ │甲苯基乙基胺│ │
│ │ │戊酮、愷他命│ │
│ │ │、四級毒品硝│ │
│ │ │西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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