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結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執他字
第9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
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驗餘毛重壹點捌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結男施用 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 以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不受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且供 己施用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毛重1.8490公 克、107年度毒保字第529號),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而刑法第40條第2 項固係作為屬於違禁 物之毒品單獨沒收之實體及程序上之原則性規定,然併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關於沒收銷燬規定之適用 。
三、經查:被告陳結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758號提起公訴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8年2月23日死亡,嗣由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 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內含有海洛因成份(驗 前毛重1.8971公克,驗餘毛重1.8490公克;上開聲請意旨漏 載查獲時之驗前毛重之重量,予以補充),已經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屬實,此有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07年9月20日 草療鑑字第1070900238號鑑驗書在卷足憑,是前揭內含海洛 因之注射針筒既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並依前揭規定得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注射針筒內之海洛因經鑑驗耗用部分,既已不存 在,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