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德宏
楊壬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91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兼告訴人謝德宏、楊壬泰均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兼告訴人楊壬泰、謝德宏於民國 108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本院,有 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912號
被 告 謝德宏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
號5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壬泰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壬泰於民國107年5月25日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太原路往西屯路2段 方向直行,行經太原路與西屯路2段口,因欲左轉彎進入西 屯路2段,而自外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本應注意變換車道 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且應讓直行車 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另謝德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太原路往西屯路2段方向直行,本應注意 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 、無缺陷及障礙物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楊壬泰竟 未顯示方向燈光及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進入謝德宏所騎乘之 內側車道欲逕行左轉,謝德宏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 ,兩車不慎發生碰撞,致謝德宏因而受有左側肋骨骨折、左 側鎖骨骨折、左上肢及左下肢擦傷及疑似左側臂神經叢損傷 併左上肢無力等傷害;楊壬泰因而受有上肢多處擦挫傷、下 肢多處擦挫傷及左肩部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壬泰及謝德宏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德宏及楊壬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佛 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3月28日院醫事字第1080003709 號函、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8年4月8日慈 中醫文字第1080418號函暨所附病情說明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
16張等在卷可稽。按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 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 注意安全距離;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 項第6款、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壬泰變換車道欲左轉變時未顯示方向燈光及注意 後方來車,被告謝德宏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以致發生車禍,被告2人均顯有過失。又被告2 人均因對方之過失而受有上開傷害,則被告2人之過失行為 ,與上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認被告2人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之犯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楊壬泰及謝德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2人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 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人員自承其為肇事者,此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參 ,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映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