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端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高端霙於民國107年8月27日13時1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錦新街(支線 道)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錦新街與五義街(幹線道 )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 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前轉進五 義街,適有江美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五義街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經該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減 速慢行,二車因而發生碰撞,江美娜人車倒地受有右橈骨骨 折、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江美娜已具狀撤回本件 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7 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