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270號
TCDM,108,交易,270,201905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上午,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福星北路由 南向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 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 區黎明路與福星北路交岔路口,欲右轉黎明路往東方向行駛 時,其本應遵循交通號誌,不得紅燈右轉,且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又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於注意及 此,貿然於紅燈時,駕車自福星北路右轉黎明路。適告訴人 簡吉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 屯區黎明路由西往東方向綠燈直行,於是時行經上開交岔路 口時,遭被告右轉之自小客車撞及,告訴人簡吉相因而人車 倒地,受有胸壁挫傷併右側第5-6 肋骨骨折、右肩及右手肘 挫傷並擦傷及血尿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簡吉相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簡吉相於 108 年3 月1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且已於108 年5 月10日拿 到餘款,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依 前揭說明,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