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杰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緝字第5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杰孟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羽絨背心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更正 為「尼可洗衣名店」,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 行證據補 充「、證人葉晉維於警詢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葉晉維;被指認人:阮杰孟)、犯罪現場圖1 紙、 監視器光碟1 片」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阮杰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
㈡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 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 值觀念非無偏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為圖一己之私利 ,復考量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暨被告之智 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羽絨背心1 件,係屬於被告之犯 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陳茗和,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