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957號
TCDM,108,中簡,95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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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泓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泓茂犯侵占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蔡泓茂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持有機車係告訴人郭剛銘所有,竟侵占入 己,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惟犯後坦認犯行,且告訴人已 取回機車,兼衡被告犯罪手段、侵占機車狀態繼續期間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4078號
被 告 蔡泓茂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泓茂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巷0號,向郭剛銘即宇眾商行承租牌照號碼MNL-0681 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約定出租期限自107年10月5日起至107 年10月6日止,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00元,郭剛銘隨即將 上開機車交付蔡泓茂持有,蔡泓茂自107年10月6日起至同年 月21日止,多次以電話聯繫郭剛銘表示將續租上開機車,經 郭剛銘同意,惟均未支付租金,郭剛銘則於107年10月21日 ,撥打電話予蔡泓茂請求返還上開機車及租金。詎蔡泓茂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於該日返還上開機車,而易持有 為所有,將該部機車侵占入己,供己使用。嗣經警於108年1 月6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惠來路交岔路查 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予郭剛銘)。二、案經郭剛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蔡泓茂經傳喚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剛銘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 單、汽機車出租合約書、MNL-0681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 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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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