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869號
TCDM,108,中簡,869,201905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錫梓


被   告 杜政濡


被   告 陳國忠


被   告 梁詠翔


被   告 吳凱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1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錫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杜政濡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國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詠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凱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錫梓杜政濡陳國忠梁詠翔吳凱平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 圖利聚眾賭博罪。其等就本案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係 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 賭博,乃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被告梁詠翔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薛錫梓則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7 月 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 表在卷為憑。其2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 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認為被告梁 詠翔前案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 後能因此自我控管,惟被告卻未生警惕,又再犯罪質相同本 罪,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 薄弱,且其犯罪情節亦無認其所受之刑罰加重最低本刑有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就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薛錫梓所犯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 件,與本案所犯賭博罪間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亦非屬 暴力等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如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所受之刑罰顯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並審慎考量本案情節、 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等人所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告薛錫梓為該賭 場負責人,被告杜政濡負責把風,被告陳國忠負責採買香菸 、便當,被告梁詠翔吳凱平負責結算各賭客輸贏金額及抽 頭金之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薛錫梓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7 為被告薛錫梓 之犯罪所得(抽頭金);編號8 為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66條第2 項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66條第2 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
│ 1 │天九牌 │ 1副 │
├──┼──────────────┼─────────┤
│ 2 │骰子 │ 21顆 │
├──┼──────────────┼─────────┤
│ 3 │監視器鏡頭 │ 6支 │
├──┼──────────────┼─────────┤
│ 4 │監視器遠端平版電腦 │ 2台 │
├──┼──────────────┼─────────┤
│ 5 │監視器主機 │ 1台 │
├──┼──────────────┼─────────┤
│ 6 │螢幕 │ 1台 │
├──┼──────────────┼─────────┤
│ 7 │現金新臺幣7,500元 │ │
├──┼──────────────┼─────────┤
│ 8 │現金新臺幣45萬2,10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