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8年度,1151號
TCDM,108,中交簡,115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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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李緯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緯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俊傑李緯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2 人 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 有高度危險性,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 安全之尊重,被告黃俊傑李緯政仍分別於服用酒類後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2毫克、0.35毫克後,騎乘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 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54號
被 告 黃俊傑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緯政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傑李緯政自民國108 年4月15日下午6時30分許起,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黃俊傑住處前巷口飲用啤 酒後,其 2 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均已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 上,仍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由黃俊傑李緯政分別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F9Y-37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同日 晚間8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因行 車糾紛,共同毆打黃鈵淇成傷(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由警 偵辦)。嗣經警到場處理,發現其2人酒味甚濃,於同日晚間 8時22分許、8時28分許,分別測得黃俊傑李緯政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0.35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分據被告黃俊傑李緯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證人黃鈵淇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員警 職務報告1 份、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各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2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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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