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 告 吳沂蓁
林冠毅
黃宛榛
謝桂寬
王文達
林國銘
許建中
王心柔
劉煥彩
張琇諄
黃飛恆
黃再元
李學諭
詹人俊
王深
陳佩鈴
李智維
何宜蓁
林威丞
林志瀚
黃義文
許文賓
許素卿
許明達
黃麗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陳瀚強
鐘晨僑
廖白梅
蕭逸姍
蔡淑卿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按因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
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
案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
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
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
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
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
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
該管高等法院審判;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
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
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
第27條第2 項前段亦分別明定。再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告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即所附帶之刑事訴訟為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尚非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
條之案件,且依同法第25條之體系解釋,同法第27條並未規
定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
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該其他刑事案件之
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自為裁判,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
不受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之限制。而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