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名揚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林金成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賴國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陳文暘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33673號、107年度偵字第5339號、第5902號、第
8811號、第8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名揚、林金成、賴國樑、陳文暘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黃名揚、林金成、賴國樑、陳文暘(下稱被告等4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此有被告等4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及相關扣案證物足以佐證,認被告等4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衡諸被告等4 人因涉犯上開重罪業經起訴,其畏罪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未
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1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且先後於107年7月11日、107年9 月11日、107年11月11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並均續予禁止接見及通信,及自108年1 月11日、108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