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331號
TCDM,107,訴,1331,2019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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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儀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2323號、107年度偵字第1494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柯俊儀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柯俊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程序,於民國107年6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並分別裁定於107年9月5日、107年11月5日、108年1月5日 、10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 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已審結,並於108年5月1日宣 判,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7年7月、7年8月、3月 ,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10月在案,惟本案尚未確定,被告仍有上訴之機會,且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販賣毒品之犯行,其面臨如此重之刑責 加身,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 能性隨之增加,故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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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