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512號
TCDM,107,交附民,512,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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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吳宗躍
被   告 林聰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5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14日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1544號判決不受理,揆之前開 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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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