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被 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永章被 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被 告 鄭進豊 陳全國 黃煜程 陳建華 李約翰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鋒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被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被 告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台融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榮翰)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被 告 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憲俞被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上列被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楊永章、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鄭進豊、陳全國、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龍電子有限公司、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榮相科技有限公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各自所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負連帶責任,而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