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住同上原 告 王滋林被 告 劉國隆被 告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兼被告 被 告 陳純宜被 告 曾煥騰被 告 黃建豪被 告 邱月明被 告 蔡福在被 告 蕭啟宗被 告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被 告 品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一辰被 告 吳海禮被 告 謝啟川被 告 廖平容被 告 陳光薰被 告 張福新被 告 蔡金生被 告 徐漢龍被 告 莊錦文被 告 廖文瑄被 告 周政朝被 告 施哲文被 告 黃金來被 告 楊少宇被 告 黃保夫被 告 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被 告 鍾明雄被 告 馬進利被 告 林昱仁被 告 何誠明被 告 巫忠義被 告 曾濬煥被 告 陳育憲被 告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福兼被告被 告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被 告 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被 告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被 告 香港商可口可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鵬德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偉達被 告 華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延年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法定代理人 華淑芳被 告 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被 告 台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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