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79號
TCDM,104,訴,1079,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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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靜雯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6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另案被告楊清林(所涉妨害風化等罪嫌,業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2判決有罪確定)自民國85年間起 ,即與人合夥經營酒店,深知酒店賺錢門道,於91年3月4日 ,取得設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等酒店(每個樓層 有不同之店名,招牌只有歡喜就好之店名)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後,陸續又開設店名為一見鍾情、辣辣的心、逍遙自在、 春夏秋冬之金碧輝煌等系列酒店,而為集團化之經營,為增 加獲利,故以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客人性交易為其酒店之 特色,其惟恐前揭妨害風化酒店遭查獲後會追究其刑責,乃 均找人頭登記為各該酒店之負責人,然其仍為前揭酒店之實 際負責人,掌控前揭酒店,竟意圖營利,自91年3月4日起( 本案所涉犯行係於98年10月中旬至99年中旬),基於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之犯意,而引誘、容留、媒介歡 喜就好酒店所僱用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不特定之男客,在 前址酒店包廂內為裸露胸部、下體、為男客口交等猥褻、性 交行為及與男客至另案被告楊清林所管理之位於臺中市○○ 路0段000號樓上之小套房(即四季套房)等地為性交行為, 而對於原無下海從事脫衣陪酒、與男客性交易之意之女子, 則採用脅迫、恐嚇、監控、不當債務約束、詐騙等方法,違 反其所僱用坐檯小姐之意願,使其等就範,而於前揭相同地 點為脫衣陪酒、性交(含口交)等猥褻、性交行為,並均巧 立名目從中剋扣,牟取超過其應分得之5成以上所收費用以 營利,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楊清林為集中 管理監控所僱用之女子,並防止犯行為警查獲,故即陸續找 來與其等有前揭共同犯意聯絡之被告甲○○、同案被告乙○ ○、丙○○、戊○○、另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謝萱萱( 原名謝盈盈)(同案被告乙○○、丙○○、戊○○等3人所 涉妨害風化罪嫌,均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判決免 訴確定;另案被告張玉萍程智敏謝萱萱等3人所涉妨害



風化等罪嫌,則均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2判決有罪確定 )等人至前揭酒店任職(渠等所任職之公司及職務、職銜、 薪資、任職期間詳如附表一、三所示)。歡喜就好酒店之經 營模式為:由另案被告即酒店執董張玉萍等人在報紙、夾報 廣告上刊登應徵酒店公主之廣告,載明不須與客人飲酒、出 場,只須陪客人唱歌、幫客人點歌、清理桌面等,即可享有 高薪,以吸引涉世不深之年輕女子應徵,後即由另案被告張 玉萍等人負責應徵,且均稱工作性質係酒店之桌邊服務員, 只須陪男客唱歌、為客人點歌及桌邊服務即可,每50分鐘1 節,可分得一節坐檯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5成即600 元,每15日為1檔,可領1次薪水,並調查應徵女子之家庭背 景、經濟狀況,對於有資金需求之女子即再稱,酒店可無息 借款,待於日後至酒店工作後再以工作所得慢慢償還,以誘 使應徵女子答應至前揭酒店工作,並由另案被告楊清林決定 是否錄取、借款,錄取之女子則通知其至前揭酒店上班,並 交由同案被告乙○○、另案被告程智敏等副總級幹部負責管 理新人,同案被告乙○○等人則以酒店樓上有提供住宿,不 另收費用,可省錢,存錢比較快等說詞,說服錄取之女子同 意住店,故前揭酒店分有住店及非住店之小姐。待女子同意 住店且搬入或錄取後,即以由被告甲○○、同案被告丙○○ 及另案被告程智敏等酒店幹部為見證人,與之簽立員工培訓 契約(含服務員臨時性勞動契約書、員工履約同意書、借據 證明、小套房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並經由另案被告張玉 萍送由另案被告楊清林核准後,再將錢交予另案被告張玉萍 ,而借支金錢予該女子,並對借錢交付金錢之過程均加以錄 影,由借款之小姐簽立借據、本票,交由另案被告張玉萍收 執,惟於僅借款前,另案被告楊清林均會要求被告乙○○等 幹部,需由應徵之女子帶同至其家中查看,美其名是家訪, 然真正之目的在於了解其住家在何處、家庭狀況,以便日後 追討或找人之用。又不論有無借款,在該酒店上班之坐檯女 子,均須簽立20萬元之本票,作為call客保證金。若在該酒 店工作之女子另有借款之需求,則由另案被告楊清林核准後 ,先由女子簽發本票(均要求女子須將其父母等親人中之1 人簽為共同發票人),再分多次交予借款(無論有無律師見 證,均須扣除律師見證等至少5%之費用)。另案被告楊清林 等人即以此種方式,令入該酒店從事坐檯工作之女子簽立本 票,使對法律不熟悉之該等女子誤以為因自己已簽立大量本 票,即負有償還本票金額之責任,同時再配合另案被告楊清 林所請之律師,解說本票法律責任後,由另案被告楊清林及 其他酒店幹部,再向女子恫嚇稱:其等已簽本票,即負有債



務,酒店有配合之律師、圍事人員,若日後敢無故離職,會 請律師以刑事、民事訴訟方式追究或請圍事到住家追討、放 火燒、潑油漆、告知家人鄰居女子係在酒店從事性交易等語 ,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之事恐嚇該等女子,致 在該店上班之坐檯女子,均因而心生畏懼而不敢離去。待女 子至酒店工作後數日,已簽立相當數額之本票後,再由同案 被告乙○○、另案被告程智敏等幹部向該等女子稱:單純坐 檯的檯數不多,賺錢少,要償還積欠酒店的債不易,須配合 酒店的特色為脫衣陪酒,以增加自己的檯數,不然若達不到 酒店坐檯業績要求,須自己以簽本票借款之方式購買自己的 檯數,如此會愈欠愈多,永遠還不完等語,其等即以此利用 不當債務之方法約束女子,因女子本身係因缺錢而到該酒店 工作,故先向酒店借錢,坐檯之薪資所得又要先完全扣抵欠 款(含罰款),而女子本身均無任何金錢,因每日又需支出 作頭髮、化妝、吃飯等生活花費,故酒店又再慫恿女子向酒 店借款,以致女子本票愈簽愈多而愈欠愈多,也愈領不到薪 水,而陷入惡性循環,最長者,竟有長達1、2年為脫衣陪酒 、性交易後,仍未領到任何薪水,亦即已24小時住店坐檯、 性交易,仍無法還清所謂的欠款(罰款),而女子因怕還不 完,無法離開酒店,故方受迫而違反其本人意願接受酒店之 安排,在酒店包廂內為脫衣陪酒、為男客口交,及與男客出 場,至酒店所經營的前揭漢口路小套房等處,為性交(每次 3小時,收費9,900元,與酒店五五分帳)行為。而另案被告 楊清林等人,為控制坐檯之女子使之不敢逃離酒店,更交互 運用脅迫、恐嚇、監控及不當債務約束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施加於在該酒店任職之坐檯女子,使女子為性交、猥褻 行為(態樣詳如附表二所示)。又前揭酒店係由被告甲○○ 、同案被告乙○○、丙○○、戊○○、另案被告程智敏及謝 萱萱等幹部,負責接待前來消費之男客,並由被告甲○○、 同案被告乙○○、丙○○、戊○○、另案被告程智敏及謝萱 萱等副總級幹部帶所管理之坐檯女子至包廂內坐檯時,並由 此等幹部,負責在包廂內監督坐檯女子,務使坐檯女子依酒 店之規定程序,為脫衣陪酒、性遊戲、口交等猥褻、性交行 為,一旦遇有坐檯女子服務不佳、配合度不佳或是特色縮水 (指猥褻、口交等酒店之特色行為),即立予口頭警告,並 於事後填寫舉發單,由另案被告楊清林決定罰款之金額而對 坐檯女子予以罰款。另案被告楊清林亦在所有包廂內,裝設 監聽器、監視器,以監控坐檯女子,並對於其認為違規者, 予以罰錢。又前揭酒店之坐檯女子須以性交易之業績來換取 放假,且客人要帶出場性交易,均須透過帶班幹部即被告甲



○○、同案被告乙○○、丙○○、戊○○、另案被告程智敏謝萱萱等人之媒介,小姐不得自行為之,亦即有客人要性 交易時,須請前揭之帶班幹部與客人洽商,男客先交付金錢 請幹部買單後,由幹部至櫃檯找會計付款,再由幹部通知女 子換衣服出場,由櫃檯安排前揭漢口路小套房後,再由出場 女子拿取前揭漢口路套房之門禁卡、鑰匙,並於出店前須向 櫃檯監視鏡頭稱要出去購物等與性交無涉之事由後,方可出 店,且不得在店門口上叫車,須與男客人先分開,並約在附 近之統一超商,再由酒店配合之計程車載送到前址套房,由 男客向套房之管理人員支付套房休息之費用後,進入套房性 交易,另案被告楊清林等人因經營此違法之妨害風化行為, 為防止其酒店坐檯女子遭查獲性交易會牽涉到自己與其他酒 店幹部,故均事先請其酒店任職坐檯女子簽立套房租賃契約 書,管理人員於男客繳費後,即會將1張套房休息單交予與 該男子欲從事性交易之女子,由該女子於性交易後,繳回予 被告甲○○等酒店幹部,以統計業績,並為放假之準據。而 酒店內之櫃檯人員、幹部、男服務生均負有監控女子之責, 櫃檯與男服務生於遇有臨檢,因均知酒店係經營脫衣陪酒, 故會先通知有臨檢,由櫃檯按燈警示,包廂內之紅燈亮起後 ,脫衣陪酒之女子即會趕快穿上衣服,並先至休息室,此等 人員即以此分工之方式,共同為前揭妨害風化行為之分擔。 另案被告楊清林在歡喜就好酒店每層樓均安排有1人頭擔任 負責人,以便於警及臺中市政府等公務機關臨檢、檢查時, 出面簽名應付,以掩護另案被告楊清林不為查獲。因認被告 甲○○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及 猥褻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於98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99年1、2月間某 日止,與同案被告乙○○、丙○○、戊○○、另案被告楊清 林、張玉萍程智敏謝萱萱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恐嚇、 脅迫、監控、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 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而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在該酒店內,對附表二所示之證人即代號B1之人, 以如附表二「被害態樣」欄所示之恐嚇、脅迫、監控、不當 債務約束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致使證人B1與他人為 性交、猥褻行為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9252號移送併辦,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 712號判決認定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屬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而 分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8年6月(下稱前案),嗣經被



告甲○○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 訴字第74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被告甲○○合併應 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嗣經檢察官及被告甲○○均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5年重上更㈠字1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被告甲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復經被告甲○○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再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審理中而尚未確定,此有前案 之歷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 本件起訴書所引用認定被告甲○○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恐 嚇、脅迫、監控、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犯罪事實之證據,與前案 所引用之證據,均係證人B1、被告甲○○、同案被告乙○○ 、丙○○、戊○○、楊清林、張玉萍程智敏謝萱萱分別 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前案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前案起訴書、 全案卷證及判決書、證人B1之員工個人資料、房屋租賃切結 書、切結書等,此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 本件被告甲○○被訴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恐嚇、脅迫、監 控、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 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同一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判決之 前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顯屬同一案件,乃同署 檢察官於該案起訴繫屬法院後之104年11月12日,就被告甲 ○○所犯妨害風化犯行,重行起訴移送繫屬本院,揆諸上揭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附表一(被告花名、綽號及在歡喜就好酒店之職稱及負責工作內容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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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綽號或│職稱 │負責工作之內容 │備註│
│ │ │花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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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清林│馬姐、│實際負│楊清林成立歡喜就│ │
│ │ │花姐、│責人、│好、給我感覺、一│ │
│ │ │營長、│四季娛│見鍾情、非我莫屬│ │
│ │ │亨哥、│樂集團│、辣辣的心、逍遙│ │
│ │ │師父 │董事長│自在、就在今夜、│ │
│ │ │ │ │春夏秋冬之金碧輝│ │
│ │ │ │ │煌等酒店,為該等│ │
│ │ │ │ │酒店之實際負責人│ │
│ │ │ │ │,並另在臺中市漢│ │
│ │ │ │ │口路3段196號、 │ │
│ │ │ │ │198號,分別設立 │ │
│ │ │ │ │金世紀經紀公司,│ │
│ │ │ │ │負責應徵酒店小姐│ │
│ │ │ │ │,為剝削酒店小姐│ │
│ │ │ │ │薪資,後改名為鼎│ │
│ │ │ │ │盛禮服店,強迫小│ │
│ │ │ │ │姐須至該店租禮服│ │
│ │ │ │ │上班,又另成立京│ │
│ │ │ │ │翔旅行社以掩人耳│ │
│ │ │ │ │目,在該旅行社樓│ │
│ │ │ │ │上,設立小套房,│ │
│ │ │ │ │出租予酒店小姐與│ │
│ │ │ │ │男客,作為性交易│ │
│ │ │ │ │之用以營利。復成│ │
│ │ │ │ │立四季馬場,以出│ │
│ │ │ │ │售馬股之方式,對│ │
│ │ │ │ │其旗下酒店小姐詐│ │
│ │ │ │ │騙,使小姐向酒店│ │
│ │ │ │ │借錢購買馬股,再│ │
│ │ │ │ │以逼債之方式,逼│ │
│ │ │ │ │使小姐脫衣陪酒、│ │
│ │ │ │ │賣淫,且每月向小│ │
│ │ │ │ │姐詐收取馬匹飼養│ │
│ │ │ │ │費,其係酒店之實│ │




│ │ │ │ │際負責人,由其向│ │
│ │ │ │ │旗下酒店幹部發號│ │
│ │ │ │ │施令,主導一切犯│ │
│ │ │ │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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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玉萍│魚姐、│執董 │負責應徵小姐、歡│ │
│ │ │牛媽琪│ │喜就好酒店裡面秩│ │
│ │ │琴 │ │序的維持、對酒店│ │
│ │ │ │ │小姐罰錢、扣錢、│ │
│ │ │ │ │簽本票(會在本票 │ │
│ │ │ │ │上附記簽本票之原│ │
│ │ │ │ │因)及體罰、監聽 │ │
│ │ │ │ │小姐、酒客包廂內│ │
│ │ │ │ │之談話,轉發楊游│ │
│ │ │ │ │碧鳳所交付之小姐│ │
│ │ │ │ │、小姐幹部薪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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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左岸 │副總 │負責管理新進酒店│ │
│ │ │ │ │之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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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程智敏飛揚、│副總 │負責管理乙○○交│ │
│ │ │飛姐 │老師 │接之新人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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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小彤 │副總 │楊清林以下第一人│ │
│ │ │ │ │,負責管理所有的│ │
│ │ │ │ │副總幹部、小姐、│ │
│ │ │ │ │行政人員,酒店所│ │
│ │ │ │ │有的事,其均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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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丙○○│藍夜 │副總 │業績坐檯幹部,為│ │
│ │ │ │ │執行班長,負責處│ │
│ │ │ │ │罰小姐如拿馬鞭打│ │
│ │ │ │ │小姐手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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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謝萱萱│喬媽、│副總 │業績坐檯幹部,管│ │
│ │ │小喬 │ │理所帶之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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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戊○○│海燕 │副總 │業績坐檯幹部,管│ │
│ │ │ │ │理所帶之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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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件被害人受害情況一覽表,亦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被害人所供述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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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害態樣 │ 指認對象 │1.工作期間│
│代號 │ │ │2.實領薪資│
│ │ │ │3.住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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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1.以詐騙之方式令其簽│1.由張玉萍即執董、│1.98年8月 │
│ │ 立32萬元本票購買馬│ 魚姐對之應徵、面│起至99年1 │
│ │ 股,之後工作的薪水│ 試。 │、2月間止 │
│ │ 均先全部抵扣,故無│2.乙○○係副總,管│。 │
│ │ 生活費而再簽本票借│ 理所有新進小姐。│2.做6個月 │
│ │ 款新臺幣(下同) 5萬│3.楊清林即花姐,酒│ 只領到4 │
│ │ 元,後酒店又藉遲到│ 店最高負責人。 │ 萬元。 │
│ │ 、沒客人點檯、檢查│4.甲○○即小彤、程│ │
│ │ 服裝沒有過、喝醉、│ 智敏即飛揚、林千│ │
│ │ 服務不好、沒有笑容│ 惠即左岸、丙○○│ │
│ │ 、打瞌睡等,而令其│ 即藍夜、韓思玉即│ │
│ │ 簽本票扣款,故愈欠│ 海艷、謝盈盈即小│ │
│ │ 愈多。酒店即要求須│ 喬,均係副總,也│ │
│ │ 脫衣陪酒、出場性交│ 均是帶小姐的幹部│ │
│ │ 易賺錢以還款。並恐│ 。 │ │
│ │ 嚇如果想跑掉,下場│5.曹立婷,在漢口的│ │
│ │ 就是被抓回來修理。│ 禮服店看到的。 │ │
│ │ 生理期來也不能拒絕│6.鄒騰鴻,即教小姐│ │
│ │ ,會叫其喝冰水停掉│ 跳舞之教練。 │ │
│ │ 經期,若出場,會遭│7.劉政錥,係當時之│ │
│ │ 到乙○○等幹部的惡│ 人頭負責人。 │ │
│ │ 言相向,恐嚇說要再│8.楊竣憲,曾在酒店│ │
│ │ 簽本票賠償酒店損失│ 看過他。 │ │
│ │ 。 │9.黃文龍,負責泊車│ │
│ │2.需24小時待命為脫衣│ ,都站櫃台。 │ │
│ │ 陪酒及性交易之工作│10.汪月美林桂朱 │ │
│ │ ,並均集中住於酒店│ 、林惠婷、劉玉 │ │
│ │ 樓上通舖,每日僅有│ 蘭,都是櫃台。 │ │
│ │ 2小時可外出作頭髮 │11.陳冠華陳美玉 │ │
│ │ 等,但是均有派資深│ 、蔡依凌,均係 │ │
│ │ 小姐陪同以為監控,│ 副總。 │ │
│ │ 酒店幹部會不定時檢│ │ │
│ │ 查小姐的行動電話簡│ │ │




│ │ 訊等內容,以防止小│ │ │
│ │ 姐說出簽本票買馬股│ │ │
│ │ 之事。另亦收走小姐│ │ │
│ │ 的身分證件。只有外│ │ │
│ │ 出時,才能拿走。 │ │ │
│ │3.酒店硬性要求要配合│ │ │
│ │ 客人外出從事性交易│ │ │
│ │ 。性交易的次數,是│ │ │
│ │ 作為放假的依據,集│ │ │
│ │ 滿7張套房單,可放1│ │ │
│ │ 天隔夜假。如果不配│ │ │
│ │ 合脫衣陪酒、性交易│ │ │
│ │ ,會被副總處罰打巴│ │ │
│ │ 掌、馬鞭打手心、罰│ │ │
│ │ 站等。曾因下體發炎│ │ │
│ │ ,幹部不讓其看醫生│ │ │
│ │ ,僅拿藥給其擦,林│ │ │
│ │ 千惠並於其表明可否│ │ │
│ │ 暫停性交易時,即拿│ │ │
│ │ 煙灰盔砸,並打其1 │ │ │
│ │ 巴掌,又用腳踹。其│ │ │
│ │ 曾因不堪此種不人道│ │ │
│ │ 的生活而自殺,但酒│ │ │
│ │ 店不僅沒將之送醫,│ │ │
│ │ 還要其續繼上班。 │ │ │
│ │4.沒有拿到過薪資,只│ │ │
│ │ 是一直簽本票。 │ │ │
│ │5.其跑掉後,乙○○曾│ │ │
│ │ 打電話給其,恐嚇稱│ │ │
│ │ 若不回去上班,會找│ │ │
│ │ 人去抓,也會到法院│ │ │
│ │ 提告,一定會讓其好│ │ │
│ │ 看等語,後酒店真派│ │ │
│ │ 人去其家鬧,且讓左│ │ │
│ │ 右鄰居都知道,且寄│ │ │
│ │ 存證信函並聲請本票│ │ │
│ │ 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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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楊清林所僱之酒店幹部任職起迄時間、薪資一覽表):┌──┬───┬───────┬────────┬──┐




│編號│姓名 │任職起迄時間 │薪資(新臺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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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清林│91年3月4日起至│係歡喜就好酒店之│ │
│ │ │99年8月21日查 │實際負責人除給付│ │
│ │ │獲時止 │予員工薪資外,其│ │
│ │ │ │餘盈收均歸由楊清│ │
│ │ │ │林與其妻楊游碧鳳│ │
│ │ │ │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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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玉萍│91年3月4日起至│係歡喜就好酒店之│ │
│ │ │99年8月21日查 │執董,每月底薪4 │ │
│ │ │獲時止 │萬5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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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91年3月4日起迄│係小姐幹部,副總│ │
│ │ │99年8月21日止 │,薪資係以本身坐│ │
│ │ │ │檯及業績獎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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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智敏│91年3月4日起迄│同上 │ │
│ │ │99年8月2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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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91年3月4日起迄│副總,餘同上 │ │
│ │ │99年8月2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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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丙○○│99年8月21日前 │副總,餘同上 │ │
│ │ │約7、8年前起至│ │ │
│ │ │99年8月2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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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謝萱萱│95年6月30日起 │副總,薪水係以本│ │
│ │ │至99年8月21日 │身坐檯及業績獎金│ │
│ │ │止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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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戊○○│93年7月4日起至│同上 │ │
│ │ │99年8月2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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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