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號
PHDV,106,訴,24,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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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有廳 
      黃陳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黃次生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被   告 黃雅莉 
      黃國銘 
      呂格圓 
      呂嘉惠 
      呂嘉旭 
      鄭武雄 
      鄭順泰 
      鄭順立 
      鄭綉絨 
      鄭綉絹 
      陳呂金蟬
      呂月雲 
      呂月嬌 

      呂榮根 
      呂榮源 
      呂岳峯 

      呂依芬 

      洪子婷 
      齊蕙良 
      呂佳穎 
      呂亮瑩 
      呂麗玲 
      呂素吟 
      呂陳色 
      呂金花 
      呂金玉 
      呂嘉在 
      呂金葉 
      呂行  
      黃春  
      呂金磚 
      呂嘉成 
      鄭呂月娥
      呂月琴 
      呂嘉志 
      呂桂珍 
      洪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暫編地號486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暫編地號468 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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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