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3號
CTDV,108,訴,293,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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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朱逸君 
被   告 羅良月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750, 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 年12月29日起至110 年12月29 日止,並分84期,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4 年6 月29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2.680 固定計息,及自10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 期。詎被告自107 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積欠本金593,872 元未還,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還款交易 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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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