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6號
CTDV,108,訴,23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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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郭賢萬 
被   告 劉世杰 


訴訟代理人 劉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民國105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682,0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由被告劉世杰持發 票人為被告劉世欣、背書人為被告劉世杰、發票日為105年1 1月26日、面額682,000元、票號AE0000000號之陽信銀行岡 山分行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交付原告作為擔保,為被 告2人共同經營之五金工廠週轉之用,並約定系爭借款應於 票載發票日即105年11月26日清償,被告2人並願負全部清償 責任。原告於105年8月9日將借款金額682,000元現金交付予 被告2人,並由被告劉世杰代為受領,詎系爭支票屆期提示 遭退票,且被告2人迄今尚未償還,屢經催討未果。又被告2 人在本次借款前,亦曾向原告借款679,000元尚未清償,且 嗣後亦陸續向原告多次借款,總金額高達20,765,100元(如 附表所載,包含系爭借款),而被告2人雖已向原告清償603 ,250元,然應先用以清償借款在先之679,000元,而非用以 清償系爭借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72條規 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82,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確有持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682,000元,惟被告2 人積欠原告之債務,曾於105年底經由債權債務協調會議, 協商總還款金額是1千餘萬元,並於過年後按月清償,被告2 人迄今已合計清償603,250元,僅餘78,750元未清償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2人有於附表所載之借款日共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載



之面額,並交付如附表所載34張支票予原告作為擔保,各筆 借款之清償期即為各張支票之發票日,被告2人並願付連帶 清償責任。
㈡被告2人就上開借款,迄今已清償603,250元。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2人就系爭借款是否已部分清償?如是,金額為若干? 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682,000 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2人就系爭借款是否已部分清償?如是,金額為若干? ⒈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 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 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 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 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不為 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 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 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 ,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 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 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 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 同,民法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對 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 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原應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 其應抵償之債務,如未為指定,即應依民法第322條、第323 條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⒉經查,被告2人有於附表所載之借款日共同向原告借款如附 表所載之金額,並交付如附表所載34張支票予原告作為擔保 ,各筆借款之清償期即為各張支票之發票日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被告2人固抗辯有就附表之全部借款與原告協商 ,並達成協議總還款金額為1千餘萬元云云,然此為原告所 否認,被告2人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應認附 表所示各筆借款仍獨立存在而得由原告請求償還任一借款。 又被告2人迄今已清償原告603,250元,且於清償時並未指定 先抵償之債務,自應依民法第322條、第323條等規定定其抵 充順序,而觀之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均已屆清償期,且均係以 支票作為擔保,而系爭借款之利息約定依兩造所述亦非附表 所列借款中利息最高者,即非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



且系爭借款亦非先到期之債務,足認被告2人已償還之603,2 50元款項自非先抵充系爭借款,則系爭借款均尚未清償,堪 以認定。
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682,000 元,有無理由?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借 款既均尚未清償,且被告2人願就系爭借款付連帶清償責任 ,則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682,000元,自有理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72條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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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日 │面額(新臺幣)│發票日 │背書 │支票號碼 │退票日 │退票理由 │支票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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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8月1日 │679,000元 │105年11月22日 │劉世杰 │BZ0000000 │105年11月22日 │存款不足 │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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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9月12日 │408,000元 │105年11月25日 │劉世杰 │BZ0000000 │105年11月28日 │存款不足 │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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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8月9日 │682,000元 │105年11月26日 │劉世杰 │AE0000000 │105年11月28日 │存款不足 │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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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8月11日 │690,300元 │105年12月2日 │劉世杰 │0000000 │105年12月2日 │存款不足 │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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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8月12日 │688,000元 │105年12月7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5年12月7日 │存款不足 │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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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8月25日 │320,000元 │105年12月9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5年12月9日 │存款不足 │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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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8月16日 │682,000元 │105年12月11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5年12月12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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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8月17日 │698,000元 │105年12月14日 │ │QA0000000 │105年12月14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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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8月22日 │689,000元 │105年12月16日 │劉世傑 │0000000 │105年12月16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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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年8月31日 │698,000元 │105年12月18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5年12月1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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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年9月6日 │696,000元 │105年12月21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5年12月21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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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5年9月13日 │686,000元 │105年12月23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5年12月23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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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9月10日 │678,000元 │105年12月28日 │劉世傑 │QA0000000 │105年12月28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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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年10月7日 │679,600元 │106年1月5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6年1月5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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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5年10月3日 │693,000元 │106年1月8日 │劉世傑 │QA0000000 │106年1月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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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5年9月20日 │686,000元 │106年1月10日 │劉世傑 │0000000 │106年1月10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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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年9月22日 │690,700元 │106年1月15日 │劉世傑 │QA0000000 │106年1月16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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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9月26日 │688,000元 │106年1月19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6年1月1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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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9月30日 │683,000元 │106年1月24日 │劉世傑 │BZ0000000 │106年1月24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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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10月5日 │403,000元 │106年2月7日 │劉世傑 │BZ0000000 │106年2月7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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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10月11日 │680,000元 │106年2月9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6年2月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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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10月5日 │368,700元 │106年2月9日 │劉世傑 │0000000 │106年2月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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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5年10月14日 │693,000元 │106年2月12日 │劉世杰 │QA0000000 │106年2月13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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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5年10月19日 │443,200元 │106年2月15日 │劉世傑 │QA0000000 │106年2月15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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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5年10月28日 │383,000元 │106年2月16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6年2月16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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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5年10月18日 │463,000元 │106年2月17日 │劉世傑 │BZ0000000 │106年2月17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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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10月24日 │402,300元 │106年2月23日 │劉世傑 │QA0000000 │106年2月23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合庫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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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5年10月28日 │687,000元 │106年2月28日 │劉世傑 │0000000 │106年3月1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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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5年11月4日 │697,300元 │106年3月5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6年3月6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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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5年11月7日 │688,000元 │106年3月9日 │劉世傑 │AE0000000 │106年3月9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陽信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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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5年11月11日 │693,000元 │106年3月14日 │劉世傑 │BZ0000000 │106年3月14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新光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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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5年11月15日 │688,000元 │106年3月15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6年3月15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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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5年11月18日 │689,000元 │106年3月19日 │劉世傑 │0000000 │106年3月20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京城銀行-劉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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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5年11月21日 │372,000元 │106年3月21日 │劉世傑 │AF0000000 │106年3月21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凱基銀行-欣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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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20,765,1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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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