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9號
CTDV,108,補,399,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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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曾政章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孫菁櫻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1,4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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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