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曾政章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孫菁櫻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1,4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