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鄭百陞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王思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8,146元(計
算式:598,846元+502,100元+507,200元=1,608,14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