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7號
CTDV,108,補,357,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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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鄭百陞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王思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8,146元(計
算式:598,846元+502,100元+507,200元=1,608,14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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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