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毛鈺婷
被 告 毛清泰
王躼頭
葉松輝
葉松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
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15 元(計算式:277.
16㎡×12,500元/ ㎡×1/27=128,3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