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孫韻惇
被 告 蕭瑋志
被 告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書面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24,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蕭瑋志、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債務人
基本資料及雙方網路互動影本,參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意旨,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原告主張及
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
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74,000 元(計算式:24,000元+1,650,000 元=1,674,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1,000 元,應再補繳16,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