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45號
CTDV,108,審重訴,45,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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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惠琪 
      鄭加佑 
      張惠雯 
      翁銘懋 
      黃傳祥 
      楊賢傑 
      黃志能 
      林舜隆 
      林娟妃 
      田秀惠 
      李璟泓 
      卓麗雯 
      曾聖群 
      劉吉強 
      莊淑琳 
      李春億 
      陳書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41,394元,嗣於民國108年4月
9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1,698,6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1,69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145,320元,應再補繳57,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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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