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張惠琪 鄭加佑 張惠雯 翁銘懋 黃傳祥 楊賢傑 黃志能 林舜隆 林娟妃 田秀惠 李璟泓 卓麗雯 曾聖群 劉吉強 莊淑琳 李春億 陳書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41,394元,嗣於民國108年4月9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1,698,6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69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45,320元,應再補繳57,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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