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230號
CTDV,108,審訴,230,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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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泛維保修大寮店

法定代理人 林聰田 
原   告 泛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崇銘 
被   告 陳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
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由原告泛維保修大寮店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
年4月24日具狀追加「泛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並追加
請求被告應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中之爆料公社社團內發文道歉,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
/人×2人=6,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0元
(計算式:6,500元+6,000元=12,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6,500元,應再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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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