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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