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182號
CTDV,108,審訴,182,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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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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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