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1號
CTDV,108,國,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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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蘇方怡 
訴訟代理人 黃火炎 
被   告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崇 
被   告 高雄市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鐘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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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