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原 告 蘇方怡 訴訟代理人 黃火炎 被 告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崇 被 告 高雄市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鐘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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