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王英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方怡
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附表有無錯誤(台端附表發票日、金額記載部分與本
票不一,請再確認)。
三、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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