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52號
CTDV,108,司票,452,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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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許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397807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
  明年、月、日』。
二、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各張本票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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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