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許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票號397807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 明年、月、日』。二、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各張本票之利息 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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