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林佳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芷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確認系爭本票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蓋依台端附
表所示,利息之起算日均早於到期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
正。
三、相對人吳芷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