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41號
CTDV,108,司票,441,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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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林佳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芷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確認系爭本票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蓋依台端附
  表所示,利息之起算日均早於到期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
  正。
三、相對人吳芷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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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