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6號
CTDV,108,司拍,86,2019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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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相 對 人 陳永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石象企業有限公司、李 秀芬、陳佳全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6 年3 月 30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並共同簽發同額本票 交聲請人收執,約定於107 年9 月10日清償,詎關係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係就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核其 性質乃先設定抵押權,後發生債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自應提出債權債務之證明。經查,依債權人於108 年 4 月15日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上開抵押 權業經塗銷,另108 年3 月12日設立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務人為相對人,與債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所 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之發票人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旗山│中正│ │780 │鄉村區 │78.54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46 │中正段780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7.49 │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47.49 │ │ │
│ │ ├──────┤ │三層:30.72 │ │ │
│ │ │旗甲路三段下│ │合計:125.7 │ │ │
│ │ │宅巷16號 │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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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