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3號
CTDV,108,司拍,13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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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李素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李素霞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1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洪李素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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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